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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认证要求 C-Tick/A-tick/ACA认证
发布时间:2024-11-23

C-Tick认证


A/C-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依照下列步骤使用A/C-Tick::

1、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2、向ACA登记使用A/C-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5、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C-Tick抽查项目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

6.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C-Tick认证周期: 1-2周

认证级别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通信终端产品仍就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SM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C-Tick认证标志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的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顺序标签


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特别的电的和电子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标签布告要求,否则不能出售或者供应到澳大利亚

The C-Tick是一个顺序标签,它适用于下面的标签布告所覆盖的物料项目

1. 无线电通信(顺序标签附带发射)布告2001简要说明符合EMC调整过的安排

2. 无线电设备(顺序标签)布告No. 1 1996来显简要说明无线电通信的服从调整的安排

3. 无线电通信(顺序标签-电磁辐射)布告2003简要说明服从EMR调整安排

EMC调整安排下,是在产品供应到澳大利亚之前必须在该产品上贴上顺序标签。 它同样也是必须符合电磁辐射(EMR)规则的非无线电通信产品的顺序标签。

对于电信产品,EMR被A-Tick顺序标签覆盖。

C-Tick上顺序标签必须有可以识别供应商的供应商信息。 该信息也许采取由ACA颁发的供应商编码,澳大利亚公司的编号或者在相关的标签布告中详述的其他表格,可以在ACA网站上获得更多的关于使用C-Tick mark的信息。

C-Tick产品范围

根据2001年政府发布的强制执行电磁兼容产品目录,主要涉及的产品为:

● 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 家用电器设备;

● 电动工具和电热器具;

● 照明和类似设备;

● 信息技术设备。

● 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产品为:

● 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区制造,并且不是为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的装置;

● 从新西兰进口到澳大利亚销售,并已符合新西兰相关法规的装置;

● 不在需要申请范围的产品。

ACA最新要求


2012年7月1日起,The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将执行C-Tick (ITE & 无线产品) 和 A-Tick (电信产品)将被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 (RCM)代替。RCM覆盖电信产品,无线通信产品,电磁兼容产品及电磁能产品。2015年C-Tick和 A-Tick将被终止。

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

(1) 制造商和进口必须依照下更步骤使用A-Tick:

(一)、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二)、向ACA登记使用A-Tick 

(三)、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四)、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五)、销售给消费者 

(2) 电讯设备的A-tick要求

       根据澳洲电信法1997第21部分,由澳洲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负责进行有关电讯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的技术管理。ACMA为此引入了基于产品标签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按照电讯标签公告2001来实施。

       符合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类产品符合管理当局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在提供或连接到电讯网络之前得到了适当的标识。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关于集成电讯网络的用户和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电讯网络的互连可用性以及实现紧急呼叫服务。

       澳洲制造商和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必须在标签公告中规定的产品上贴上A-tick标签或者不符合标签。

       一般来讲,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

• 应答机 

• 移动电话 

• 传真机 

• 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 

• 调制解调器

       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Limited,其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Australian Commonwealth Engineering Standards Association,1929年改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认证应根据“SAA制定的标准来认证”的简称,但作为标准制定机构,SAA从没有颁发过产品认证证书。SAA于1988年又改名为Standards Australia,1999年由协会改为有限公司,称为Standards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Limited。SAA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尽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它其中的成员。然而,由于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性意味着同政府的密切合作和是非常必要的。为了确保这点,自1988年开始,SAA和联邦政府之间有一个理解备忘录承认SAA是澳大利亚的非政府标准机构的最高组织。在备忘录中指出,标准的制定要与WTO的要求一致,为此,有协议指出当合适的国际标准已存在时,就不用制定新的澳大利亚标准。

       澳大利亚的标准以AS’开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联合标准为AS/NZS’标准。澳大利亚的标准与新西兰的标准基本与IEC一致(目前澳大利亚的标准有33.3%完全与国家标准一致),存在一些国家差异,如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某些产品的标准(如风扇)规定必须按热带气候来考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推行标准的统一和认证的相互认可,产品只要取得一个国家的认证后就可在另外一个国家销售。


澳洲认证申请:  Mel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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