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对rohs 2.0 (2011/65/eu) 附录ii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rohs 2.0 附录ii中。新增的4项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均为0.1% (1000ppm),至此rohs 2.0 附录ii中的限制物质增加到了10种.列表如下:
物质 | 限值(以均质材料计,wt%) |
铅 | 0.1% |
汞 | 0.1% |
镉 | 0.01% |
六价铬 | 0.1% |
多溴联苯(pbb) | 0.1% |
多溴联苯醚(pbde) |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 |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0.1%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 0.1% |
关于dehp,dbp,bbp,dibp四项物质的限制要求如下:
1、除rohs附件i第8类和第9类之外的其他电子电器产品强制实施日期是 2019年7月22日。
2、第8类和第9类医疗和监控设备的强制实施日期是2021年7月22日。
3、玩具类产品不受rohs2.0中邻苯管控要求限制,仍需遵照reach法规附 件xvii第51条邻苯的管控要求。
4、此限制不适用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缆及电子电气产品中用于维修、再使用、功能更新及容量提升的备用配件;不适用于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仪器,工业监测和控制仪表。
指令生效时间:2015年6月24日
新修订的rohs在适用范围上做出大幅扩展,相比于旧版中国rohs仅包含10类电子信息产品(不包含白色家电如空调、冰箱、洗衣机),新版rohs 2.0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产品。
目前对于该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产品,均需按照sj/t 11364-2014标准要求做好标识和说明。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还须满足gb/t 26572-2011标准规定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接下来实验室和你一起探讨一下这些有害物质及其危害性。
物质 | 上限浓度 | 应用例子 |
铅(pb) | <1000ppm | 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
镉(cd ) | < 100ppm | 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
汞(hg) | <1000ppm | 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
六价铬(cr6+) | <1000ppm | 金属防腐蚀涂层 |
多溴联苯(pbb) | <1000ppm | 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
多溴二苯醚(pbde) | <1000ppm | 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
1.重金属铅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影响智力的发育和骨骼发育,造成消化不良
和内分泌失调,导致贫血、高血压和心律失常,破坏肾功能和免疫功能等。
2.重金属镉(cd)的危害性:破坏神经系统,食入会引起急性盲肠炎,镉在肾脏和骨骼中会取代骨中钙,使骨骼严重软化。人体内镉的生物学半衰期为20~40年,镉对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毒害是多方面的,且治疗极为困难。
3.重金属汞(hg)的危害性:汞即水银,是一种液体金属,在常温下即可蒸发,其蒸气无色无味,比空气重七倍。人若食用0.1 g汞就会中毒致死。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当汞进入人体后,即集聚于肝、肾、大脑、心脏和骨髓等部位,造成神经性中毒和深部组织病变。
4.六价铬(cr6+)的危害性:以蒸气或粉尘方式进入人体,均会引起鼻中隔穿孔、肠胃疾患、白血球下降、类似哮喘的肺部病变。饮水中超标400倍时会产生口角糜烂,腹泻,消化不良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产生短暂的休克现象。
5.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危害性:溴化阻燃剂会影响内分系统和胎儿的成长。
这些有害物质在电子产品中一旦超过指定的标准是不被允许进入市场的,就算侥幸进入市场,被查出曝光后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rohs认证是给产品一个身份标示也是企业的竞争优势体现,所以给产品做rohs认证有重大意义。
根据欧盟weee&rohs指令要求,国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将产品根据材质进行拆分,以不同的材质分别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一般来说金属材质需测试四种有害金属元素如(cd镉/pb铅/hg汞/cr6+六价铬)而塑胶材质除了检查这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外,还需检测溴化阻燃剂(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同时对不同材质的包装材料也需要分别进行包装材料重金属的测试(94/62/eec)。
项数 | 豁免 | 适用范围及期限 |
9(b)(1) | 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的含制冷剂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 | 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 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 类别9的工业检测和控制仪器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 类别8和9的其他子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9(b)(2) | 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申明了电功率输入小于等于9kw的含制冷剂涡旋式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 | 适用于类别1;于2019年7月21日到期 |
13(a) | 光学应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所有类别,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 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 类别9的工业检测和控制仪器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 其他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13(b) | (1) 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的玻璃中的镉和铅 | 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1. 类别8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2. 类别9的工业检测和控制仪器以及类别11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3. 类别8和9的其他子类别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2)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类别1~7和类别10;对于类别1~7和类别10将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
(3)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ex. 39中的设备 | ||
(4)反射标准片中釉料中的镉和铅 |
2017 年 2 月 10 日,据欧盟 g/tbt/n/eu/452 号公告,其拟对rohs2.0 附件iii关于显示系统颜色转换发光二极管( led )使用的镉豁免条款进行修订,并给予两年的豁免期,为生产商符合指令提供充足的过渡期。
rohs 指令附件iii第 39 条豁免应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彩色转换ii-vi的半导体照明( leds )内所含的镉(镉含量< 10 微克 / 平方毫米的发光面积),欧盟委员会在本次公布的草案中,最终确定下来的豁免期仅为两年。根据该草案, rohs 指令附件iii第39项将被替代如下: